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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监测和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
求。
石化行业的VOCs排放源分为: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燃烧装置尾气VOCS排放检测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废
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燃烧烟气排放;工艺有
组织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采样过程排放;火炬排放;非
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
统释放;事故排放等12类源项。
企业某个核算周期(以年计)VOCs排放量为:
11
E石化=Emm1
(公式1)
式中:
Em年。
石化行业各源项污染源VOCs排放量,千克/
各源项污染源的VOCs排放量应为该源项每一种污染物
排放量的加和,见公式2:
n
EmEii1
式中:
(公式2)
17
Ei
式中:
某源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i的排放量,千克/年
N
Ei=
n1
E排放源n,i
WFiWFVOCs
(公式3)
Ei
污染物i的排放量,千克/年;
E排放源nVOCS排放,i含污染物i的第n个排放源的VOCs排放量,
千克/年;
N
含污染物i的排放源总数;
WFi流经或储存于排放源的物料中污染物i的平均质量分数;
WFVOCs流经或储存于排放源的物料中VOCs的平均质量分数。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装卸过程中涉及附表1中单一物
质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单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并可在VOCs
总量中予以扣除。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全过程单一污染物
排放量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