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M-1700个人用单一有毒气体检测仪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一、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二、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199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有毒气体检测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3、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三、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四、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六、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单一有毒气体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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