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肯定不成立,不管何时建立的工程,超标排污就得缴纳排污费及罚款,不管哪生产的机器,你使用超标了就得你来付责任。
2、环保部门的处理不当,除征收排污费及罚款外,还得责令限期整改,到时不达标就得责污染源和厂界环境稽查令停产整顿。
3、排污费及罚款可以缴交,但得按相关标准来交;滞纳金不该交,因为何时开始超标没有依据;另外还可以少缴(相当于环保局返还),用部分资金来解决污染问题。1.乙厂理由不成立。
(1), Ⅱ 类混合区噪声标准厂界昼间60dB,夜间50dB。退一步即便甲厂住宅建前,乙厂属于3类工业区,厂界昼间65dB,夜间55dB,现环保局测得74.2,已经严重超标。
(2)乙厂更是概念混淆。低噪音风机的噪声标准是风机本身的一个性能参数,风机出厂时噪声合格并不代表所用的场所噪声达标,(所处地域噪声标准时根据国家及地方划分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1348-93
乙厂违法时肯定的。
环保部门的处理也正确,必要时可以令其关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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