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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源监测报告有效期是多久?

   2020-09-28 5210
核心提示:监测报告有效期问题
 随着社会对环境问题关注程度的不断提升 ,环境保护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促使政府对环境管理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 ,企业对自身的环境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形象也更加重视。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特别是污染源监测报告(数据) 已经被相关各方作为其活动合法性的证据。

企业环境管理人员、环境监测人员和环境管理部门经常遇到以下几类问题 ,即使长期从事环境监测的人员在解释这些问题时也感到非常困惑。

 

  01监测报告有效期问题

  a.监测报告是否存在有效期 ? 如果有 ,有效期具体为多长时间 ,一年、一季度、还是一个月 ?监测报告有效期应由哪一级环保部门规定 ?

  b.一次监测数据达标能否证明该企业在监测报告有效期内稳定达标排放?

  c.监督抽查监测超标 ,企业能否以近期达标监测报告为依据拒绝处罚?

  d.环境管理部门是否能长期使用某次监督抽查性监测报告核定企业排污费 ?

  e.如何界定(限期) 治理验收监测报告、“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污染源申报登记监测报告和监理抽查性监测报告之间相互关系 ? 在一定时期内是否同时有效 ?

 

  02科学确定监测数据有效期

  污染源监测报告的有效期应考虑不同监测报告的性质、监测采样的方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等诸多因素。

 

  03检测数据有效期的相关规定

  a.水污染源监测频次

  (1)废水排放量 ≥5000t/d 的污染源 ,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 ,连续自动监测 ,随时监控。

  (2)废水排放量 1000~5000t/d 的主要污染源 ,安装等比例自动采样器及测流装置 ,监测1次/天。

  (3)废水排放量 ≤1000t/d 的污染源 ,监测3~5 次/月。水质、水量同步监测。

  (4)生产不稳定的污染源 ,监测频次视生产周期和排污情况而定。

  b.大气污染源监测频次

  (1)电厂锅炉安装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

  (2)热负荷>30t/h(21MW) 的工业及采暖锅炉“十五”期间必须逐步安装烟气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自动监测仪器安装前 ,工业锅炉监测1次/季 ,采暖锅炉监测2次/采暖期。

  (3)单机热负荷 10~30t/h(7~21MW) 的工业及采暖锅炉2010年底前必须逐步安装烟气连续测试装置。自动监测仪器安装前 ,工业锅炉监测 2次/年 ,采暖锅炉监测1次/采暖期。单机热负荷<10t/h(7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至少监测1次/年。

  (4)所有炉、窑、灶全程监测烟气黑度 ,监测4次/年。

  c.监测方式方法

  采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 ,原则上由企业负责安装和运行维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和监督。具备监测能力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监测站 ,可自行监测上报数据 ,并接受环保监测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按此规定 ,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的大小、污染源性质、监测方法的要求确定监测频次。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应在两次监测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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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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