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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可燃有毒检测器管理制度1目的
为规范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购置、安装、维护、使用和报废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便携式氧含量分析仪的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自动化中心
4.1.1负责公司范围内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1.2负责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审核,参与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合格供应商的确定。
4.1.3负责组织与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运维承包商签订定期维护的服务协议。
4.1.4负责建立完善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技术档案;
4.1.5负责组织本单位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年度检定,并对各个分厂使用与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6负责本二氧化硫检测单位更新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安装、投用和验收。
4.2设备部
负责在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合格供方范围内组织商务谈判与采购。
4.3工艺部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计、采购、安装、验收和按规定进行检测标定。
4.4各分厂车间
4.4.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技术资料及分布图;5.1.4a)5.6
